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章程

“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秘书处 | 2019-09-10 14:5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简称“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UCLG ASPAC Committee on the Belt and Road Local Cooperation,英文缩写为 BRLC。

第二条 本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中文简称“世界城地组织”,英文缩写 UCLG)亚太区框架内共同发起成立,于 2017 年 4 月经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执行局会议通过,并于同年 5 月 14 日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宣布成立。

第三条 本会的运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非盈利性国际组织,会址设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开放、合作、分享、共赢”。

第五条 本会工作以世界城地组织为依托,以形式多样、内容务实的交流合作项目和活动为载体,致力于将“一带一路”倡议融入各国地方政府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中,在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城乡治理等众多领域构建各国会员经验分享、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

第六条 本会将采取以“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为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整合各方力量,视情设置若干工作组,共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以下几类会员组成:世界城地组织各大区会员,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以及其他有意愿加入本会的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其中,在委员会首次会员大会召开前加入的会员为创始会员。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行政管辖机构的城市;或具有决策机构的地方政府联盟、国际友好协会;

(五)经本会理事会确认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由其最高决策机构提出的入会申请函或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讨论并经到会或授权代表到会的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两次理事会会议期间,由秘书长报经理事会成员同意,吸收符合标准的城市或组织入会。

(二)已提交入会申请函或申请表的地方政府或组织在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加入本会前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相关决议的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分享、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为本会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二条 退会与会员资格暂停

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严重不当行为,经理事会审议,可视情取消其会员资格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联合主席由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会员城市市长 1 名、世界城地组织其他区会员城市市长 2 名、国内会员城市市长 1 名、国外协会或机构会员负责人 1 名共同担任;执行主席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席由具有较高社会威望、丰富的对外交流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主席团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四条 主席、联合主席和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可指派代表代行参加法定会议;

(二)主席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在两次理事会期间,如有重大紧急事项,可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代表召开特别会议代表理事会进行决策;

(四)联合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主席和副主席全面负责和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顾问

本会邀请世界城地组织,国内政府、高校、机构的官员、专家及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名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所有正式会员均有权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或授权代表到会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由理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职责为:

(一)通过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主席、联合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会员城市、世界城地组织其他区会员城市、国外会员机构、国内会员城市等共计 27 名,原则上考虑区域平衡。理事会成员由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可根据本人意愿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有权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参会,需指定代表参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为:

(一)表决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如有必要,决定会议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员增补、退出与资格取消、暂停;

(五)任免工作组组长;

(六)决定顾问等人选;

(七)审议委员会工作计划;

(八)审议决定副主席、副秘书长人选;

(九)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十)监督执行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由杭州市外办主任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提出章程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运转;

(三)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四)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体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六)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作伙伴;

(八)负责会员、顾问、合作伙伴的日常联络、咨询及服务工作;

(九)定期向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对秘书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拔和解聘;

(五)根据工作需要,受主席委托出席相关会议或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将视情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相应牵头会员城市或组织担任,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伙伴

本会吸收相关高校、企业、机构成为委员会合作伙伴,共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项目,实现共赢发展。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会徽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标由两条丝带、三潭映月象征性图形、委员会英文简称 BRLC 及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英文简称 UCLG-ASPAC构成。两条丝带分别象征“一带一路”中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三个叠加圆点为三潭映月象征图形,寓意杭州。会标采用两种配色:彩色版会标中的蓝色、红色、黄色及绿色象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样人种和多元文化;单色版为象征海上丝绸之路的蓝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需经委员会秘书处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以外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行事历

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章程

“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秘书处 | 2019-09-10 14:5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简称“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UCLG ASPAC Committee on the Belt and Road Local Cooperation,英文缩写为 BRLC。

第二条 本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中文简称“世界城地组织”,英文缩写 UCLG)亚太区框架内共同发起成立,于 2017 年 4 月经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执行局会议通过,并于同年 5 月 14 日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宣布成立。

第三条 本会的运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非盈利性国际组织,会址设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开放、合作、分享、共赢”。

第五条 本会工作以世界城地组织为依托,以形式多样、内容务实的交流合作项目和活动为载体,致力于将“一带一路”倡议融入各国地方政府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中,在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城乡治理等众多领域构建各国会员经验分享、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

第六条 本会将采取以“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为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整合各方力量,视情设置若干工作组,共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以下几类会员组成:世界城地组织各大区会员,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以及其他有意愿加入本会的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其中,在委员会首次会员大会召开前加入的会员为创始会员。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行政管辖机构的城市;或具有决策机构的地方政府联盟、国际友好协会;

(五)经本会理事会确认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由其最高决策机构提出的入会申请函或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讨论并经到会或授权代表到会的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两次理事会会议期间,由秘书长报经理事会成员同意,吸收符合标准的城市或组织入会。

(二)已提交入会申请函或申请表的地方政府或组织在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加入本会前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相关决议的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分享、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为本会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二条 退会与会员资格暂停

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严重不当行为,经理事会审议,可视情取消其会员资格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联合主席由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会员城市市长 1 名、世界城地组织其他区会员城市市长 2 名、国内会员城市市长 1 名、国外协会或机构会员负责人 1 名共同担任;执行主席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席由具有较高社会威望、丰富的对外交流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主席团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四条 主席、联合主席和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可指派代表代行参加法定会议;

(二)主席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在两次理事会期间,如有重大紧急事项,可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代表召开特别会议代表理事会进行决策;

(四)联合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主席和副主席全面负责和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顾问

本会邀请世界城地组织,国内政府、高校、机构的官员、专家及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名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所有正式会员均有权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或授权代表到会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由理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职责为:

(一)通过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主席、联合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会员城市、世界城地组织其他区会员城市、国外会员机构、国内会员城市等共计 27 名,原则上考虑区域平衡。理事会成员由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可根据本人意愿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有权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参会,需指定代表参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为:

(一)表决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如有必要,决定会议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员增补、退出与资格取消、暂停;

(五)任免工作组组长;

(六)决定顾问等人选;

(七)审议委员会工作计划;

(八)审议决定副主席、副秘书长人选;

(九)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十)监督执行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由杭州市外办主任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提出章程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运转;

(三)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四)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体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六)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作伙伴;

(八)负责会员、顾问、合作伙伴的日常联络、咨询及服务工作;

(九)定期向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对秘书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拔和解聘;

(五)根据工作需要,受主席委托出席相关会议或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将视情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相应牵头会员城市或组织担任,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伙伴

本会吸收相关高校、企业、机构成为委员会合作伙伴,共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项目,实现共赢发展。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会徽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标由两条丝带、三潭映月象征性图形、委员会英文简称 BRLC 及世界城地组织亚太区英文简称 UCLG-ASPAC构成。两条丝带分别象征“一带一路”中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三个叠加圆点为三潭映月象征图形,寓意杭州。会标采用两种配色:彩色版会标中的蓝色、红色、黄色及绿色象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样人种和多元文化;单色版为象征海上丝绸之路的蓝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需经委员会秘书处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以外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